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他電力設施,下同)。
第三條??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成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建立和完善聯合執法機制,設立專門辦事機構,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縣以上(含縣級,下同)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規章的貫徹執行;
(二)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并健全責任制;
(四)會同當地公安部門,負責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五)負責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獎勵和行政處罰。
第七條??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八條??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接地極址)、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通信設施、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核電站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及后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置設施,消防設施以及其它輔助設施;
(四)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設施、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五)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新能源發電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九條??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綜合管廊、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穿越航道的保護設施,電纜井、蓋板、入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十條??其他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電動汽車充(換)電站、公共充電樁、計量器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交易設施、電力生產計算機信息系統等其他保障電力經營、運行的有關輔助設施。
第十一條??電力線路保護區: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垂直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2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400-500千伏???20米
660-750千伏???25米
800-1000千伏??30米
1100千伏??????4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通道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三章?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二條??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設立標志,并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三)地下電纜和水底電纜鋪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闖入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接地極址)、風力及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場所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
(二)在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接地極址)圍墻外側3米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在圍墻外側5米內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三)在風力發電機組塔架基礎周圍10米內,水力發電水庫大壩、引水渠道、露天高壓管保護區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四)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五)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通信設施的使用;
(六)未經批準在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接地極址)圍墻內和核電站控制區內使用無人機;
(七)在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區域內捕魚、游泳、劃船、采石、挖沙、網箱養殖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八)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向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氣球和其他空中漂浮物體;
(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張貼廣告;
(六)利用桿塔、拉線、箱變、開關柜等電力線路設施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八)在桿塔、拉線基礎、箱變、開關柜等電力線路設施的規定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九)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十)拆卸桿塔或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
(十一)破壞電纜井蓋、通道門禁、終端站圍擋等防護設施;
(十二)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不得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秸稈,燒窯、燒荒;
(三)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大棚、苗圃等建筑物、構筑物;
(四)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五)不得挖掘魚塘、水池、垂釣;
(六)不得有導致導線對地距離減少的填埋、鋪墊行為;
(七)不得未經審批和電力企業同意駕駛無人機等飛行物體。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取土、開挖、鉆探、打樁,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種植樹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江河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緊急情況下,應與電力企業開展應急聯動;
(三)不得在江河電纜保護區內炸魚、挖沙;
(四)不得擅自在專用電纜溝道中施放各類纜線,在綜合管廊內與電纜同艙敷設的管線應符合相關安全管理及技術標準規定。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和電力企業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開展航道疏浚養護,可直接與電力企業協商一致,提高作業效率。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非法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電源。
第二十條??未經有關部門依照國家規定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第四章?對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互相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應盡量避免或減少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有關單位或個人達成協議。
第二十三條??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條??電力建設企業應將電網、電源等基礎設施空間布局規劃及時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電力管理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商電力管理部門后,將電力設施空間布局規劃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電力管理部門劃定項目保護區域。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地方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應及時書面通知植物所有人,植物所有人應當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逾期未處理的,電力企業可以采取修剪或砍伐等應急措施。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電力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質獎勵:
(一)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有功;
(二)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
(三)為保護電力設施而同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
(四)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電力設施運行和建設的,電力企業有權制止、要求其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拒不配合的,應及時報告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1萬元以下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凡違反本條例規定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